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的程序

二、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的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为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和文化宗教传统,我国婚姻法历来都许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这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立法上的具体表现,也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必要措施。制定变通规定应坚持两项立法原则:①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②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婚姻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婚姻法》第50条还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也就是说,制定变通规定的机关须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变通规定在完成审批程序后生效。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对婚姻法做出变通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