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为了进一步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婚姻法》第3条所规定的两个禁止。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只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而不索取财物的,是包办婚姻的主要特征。而索取大量财物而又包办的,是买卖婚姻的主要特征。所以,强迫包办是共同的,这是两种婚姻的相同点;而一个索取大量财物,另一个不索取大量财物,这是这两种婚姻的不同点。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还存在其他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姻、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其中干涉父母再婚比较突出,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了专条规定,《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干涉父母再婚主要原因有三:①世俗偏见的禁锢,如认为老人再婚是“有伤风化”,社会不予支持;②子女的严重干预,认为父母再婚“有辱门风”,父母的财产也会流失;③来自老人本人自身的障碍,受旧传统的影响,不敢坚持,认为再婚是对原来的配偶的“不忠”。有的老人为躲避子女干涉,只好离家出走,在外流浪。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对老人再婚虽然日益宽容,但老人再婚仍然障碍重重,甚至引发各种悲剧,应该给予特别关注。(https://www.daowen.com)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采用暴力,则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受到刑法的惩罚。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主愿意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要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种行为不是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滥用了这一权利。从形式上看,结婚是出于自愿的,但在实际上没有摆脱以金钱为转移的剥削阶级婚姻观的影响。当前,这种行为比买卖婚姻更为普遍,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当事人婚后的生活和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有时还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其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所以《婚姻法》对这种行为也明令禁止。
不论是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都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关系,贯彻婚姻自由的障碍。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靠宣传教育,帮助广大群众划清婚姻问题上合法和违法的界限,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但在处理过程中,要正确掌握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划清以下界限:如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