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和刑罚惩罚的义务。这里讲的刑事法律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妨害婚姻、家庭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和刑罚惩罚的义务。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是指违反婚姻法,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内容包括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重婚行为、虐待行为、遗弃行为等。在1979年《刑法》中,专门设有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刑法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章名,将其所辖之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的刑事责任
使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实践中本罪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此,其犯罪客体也可以表述为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权利及人身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即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迫使其违背意志,放弃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暴力手段,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使人的身体受到限制的方法。刑法之所以把暴力方法作为本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因为使用暴力方法干涉易于使被害人屈服,从而实现干涉人的目的。如果未使用暴力,只是采取口头阻止、以中断经济供给或自杀相威胁等非暴力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不构成本罪,应视为一般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干涉婚姻自由会阻挠、破坏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为了达到使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婚姻问题的目的,而希望通过对被害人施暴,迫使其就范。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虐待家庭成员犯罪的刑事责任
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实行经常性的折磨和摧残的行为。虐待的手段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大致可分为两类:①肉体摧残,如殴打、捆绑、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动等;②精神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等。在具体的虐待案件中,这两种手段,可能同时使用,也可能单独使用或交替使用。但是,无论使用何种手段,这种虐待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征,且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考察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从虐待时间持续的长短、次数是否频繁、虐待后果是否严重以及是否对孕妇、产妇、年老、年幼、病残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虐待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构成虐待罪的主体是与被虐待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并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虐待的动机多种多样,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遗弃家庭成员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家庭成员间的扶养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所谓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因年幼、年老、患病、伤残等原因,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这里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的扶养。扶养的内容,既包括对没有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经济上的供给,也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被扶养人生活上的照料,同时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遗弃行为表现为不作为,即负有扶养义务,且能够履行扶养义务而消极的不去履行,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养义务,或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生活照料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且能够履行义务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义务会使被扶养人陷于生活困境,而有意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是指因遗弃而导致被害人病情加重的;被遗弃者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沿街乞讨的;致被害人贫病交加,濒于绝境的;遗弃者屡教不改的或者遗弃动机卑鄙、手段十分恶劣等情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重婚犯罪的刑事责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本罪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贯彻一夫一妻制,就是要禁止和取缔一切公开的、隐蔽的和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就是要坚决“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情况:①有配偶之人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无配偶之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②虽未进行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男女双方以夫妻自居而不是以姘头对待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定罪处罚的批复》精神,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有两种人:①自己有配偶,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在理论上称之为重婚者;②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这种人严格说来,其本身并未重婚,只是重婚的共犯,理论上称之为相婚者。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自己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一方因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受骗方不构成重婚罪。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构成重婚罪,下列几种重婚行为,可不以重婚罪论处:有配偶的妇女因被拐卖而重婚的;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破坏军人婚姻犯罪的刑事责任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破坏军婚罪侵害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或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从而形成事实婚的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公开或秘密地同食同住,共同姘居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主要以非法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往往伴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但双方并不以夫妻相待。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有意地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或者现役军人配偶有意隐瞒事实,欺骗行为人,经查属实的,行为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但不知其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认定为重婚罪。本罪一般只对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和结婚的一方定罪,对现役军人配偶未做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骗儿童犯罪的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是一种专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拐骗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所谓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父母或其他依法对儿童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其拐骗儿童的行为会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而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具有拐骗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犯罪目的,如果未满14周岁的儿童因与家长或监护人负气而出走,为他人暂时收留,行为人没有拐骗儿童的目的,不能认定拐骗儿童罪。依照《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出卖亲生子女的刑事责任
关于出卖亲生子女的问题,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比较明确,要按遗弃罪处理。修改后的《收养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很显然是概括的,没有具体明确按哪个罪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情节恶劣,则应按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犯罪行为。拐卖儿童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儿童卖往境外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八)盗窃家庭成员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家庭成员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家庭成员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以盗窃罪予以处罚。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据此可知,盗窃同一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才构成盗窃罪。“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是盗窃同一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何谓“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以下因素:①情节和结果。盗窃家庭成员财产的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社会危害性相对于社会上作案要小,因此,其行为在已经达到盗窃罪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情节和后果还应比较恶劣或者比较严重,如盗窃数额巨大、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盗窃残疾人、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等可以认为有追究的必要。②受害人的态度。盗窃家庭成员财产的犯罪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对案犯的处理与受害人直接相关,因此,盗窃家庭成员财产是否有追究的必要,还要看受害人的态度,是否坚持要求立案、是否坚持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盗窃家庭成员财产的犯罪时应本着既要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又不扩大打击面的原则,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至于追究本罪刑事责任时如何与社会上的作案相区别,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比照同等情况的社会上的作案从宽处理,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了盗窃家庭成员财产的行为时,是否构成犯罪,应更加谨慎。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诈骗家庭成员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家庭成员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抢夺家庭成员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家庭成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应以抢夺罪予以处罚。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故意毁坏家庭成员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其他家庭成员财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一般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家庭成员财物,而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故意毁坏的是家庭成员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由于侵犯了其他客体,则应按刑法规定的相应的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