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的形式要件

二、涉外收养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12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被收养人一般要随外国收养人出境生活,并且变更国籍,而变更国籍的前提是收养得到收养人所在国家法律的承认,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复杂。首先,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中国收养组织审批通过后,由有关民政部门为外国收养人选择适合其要求的被收养人,并通知国外的收养组织。我国送养人的涉外收养申请由民政部有关部门审批。此后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意愿后可办理收养登记;另外当事人应具备的身份证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种类也较国内收养多,且需要认证。

(一)外国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1.外国人提交收养申请时应出具的文件。外国人申请收养审批应当持有的文件是: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报告与证明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包括下列文件:①跨国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提交前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民政部门对我国送养人申请涉外收养的审批

1.申请的提出与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涉外收养的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2)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有关民政部门对申请收养的审查及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https://www.daowen.com)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印件及照片。

(三)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示例 苗苗与蛋蛋是姐弟俩。在一次车祸中,他们失去了父母,由年迈的祖母抚养。去年年初,祖母去世,均不足10周岁的姐弟俩,由某省社会福利院抚养,由于姐弟俩不愿分离,二人一直未被收养。现某国查理夫妇欲在中国收养两个子女,且愿意收养有血缘关系的兄妹或姐弟。根据《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一人的限制。苗苗和蛋蛋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符合收养人查理夫妇的要求,中国收养组织向查理夫妇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四)涉外收养登记

1.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1)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2)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5.涉外收养登记的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6.涉外收养的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