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性质不同、功能有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其中,婚姻家庭法是规范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通过明确具体的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发展的法律部门。就其内容来看,它从实体上确定了自然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实体法。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看,它是我国民法部门中的一个分支,但它是身份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原理、原则和具体规则,又有别于民法财产法。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民事关系,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调整并非由婚姻家庭法独自承担,除婚姻家庭法的直接调整外,其他法律中也会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因此,通过对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关系的探讨,可以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进一步认识。
1.婚姻家庭法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得与宪法原则相冲突。我国宪法有关婚姻家庭的条款,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根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又是通过婚姻家庭法加以具体化和系统化的。
2.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03~105条关于“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直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所作的规定。《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共有、民事责任等的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同样适用。婚姻家庭法也与《民法通则》之外的一些民事单行法有密切联系。例如,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亲属身份是《继承法》确定继承人范围和调整继承关系的依据;《婚姻法》确定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的实现,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继承人范围和顺序、遗产分配、胎儿应继份额、代位继承等规定办理。(https://www.daowen.com)
3.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有关处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法律,它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包括婚姻家庭法在内的民事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执行,从而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的诉讼案件时,如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纠纷、收养纠纷、离婚纠纷等,均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4.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有些方面会受到行政法的调整,例如,公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收养登记等都属于行政登记的范围,需依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确立的行政程序办理;对于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对婚姻家庭方面的事项进行监督或予以制裁,是国家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自然人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手段。
5.婚姻家庭法与刑法。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婚姻家庭法保护,也受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262条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规定,是通过刑罚制裁严重侵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收养法》中也有相关刑事规范,第31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或者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