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2026年02月14日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法律的这一规定表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法定必经程序,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
1.收养协议。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法律允许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行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均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资格;②法律规定需要征得被收养人或其他权利人同意的,应征得他们的同意;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当事人要求签订的其他内容等;④协议的形式应为书面协议;⑤收养协议自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https://www.daowen.com)
2.收养公证。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我国收养法允许依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办理收养公证,以示收养行为的庄重性。收养公证属于可选择性的、非必经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