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契约自由原则

五、契约自由原则

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几乎都将婚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即婚姻契约只能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依双方的结婚合意而产生;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都是根据这种自由合意的契约而产生的。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已经明确地将婚姻契约自由宣布为“天赋人权”。1792年法国立法会议宣布:“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此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大多规定了类似的条款。这一原则至今是资本主义国家家庭法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纵观世界各国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一些在形式上是相同的,这种相同性导致了一些国际条约的形成。其中最突出的是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它们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参加签署的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肯定下来。该公约第16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中,作为父母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分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此外,一些国家还批准签署了《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