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祖孙关系
2026年02月14日
第一节 祖孙关系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祖孙之间是除父母子女之外最近的直系血亲,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也会产生抚养、赡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https://www.daowen.com)
我国1950年《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我国1980年《婚姻法》从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基准出发,将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也确认为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在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第28条又进一步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一规定和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或父母无力抚养”和“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据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立法对祖孙关系的规定越来越完善,使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为了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世界各国亲属法普遍规定祖孙之间互负扶养义务。一般以未成年的(外)孙子女为权利人,有抚养能力的(外)祖父母为义务人,或者以生活困难、确有赡养必要的(外)祖父母为权利人,以成年的有赡养能力的(外)孙子女为义务人。德国、瑞士、日本、俄罗斯、古巴、秘鲁等国都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