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与中国古代法相似,世界其他国家的古代法也是采取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立法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作为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存在的,并且早期主要是习惯法,后逐渐采取成文法形式,但不排除习惯法的适用。奴隶制时期典型的法典主要有: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摩奴法典》、古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和后期的《查士丁尼法典》以及古希伯来法和日尔曼法。欧洲中世纪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为习惯法,如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里安法典》等。随着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交融,在欧洲各国的固有法中添加了新的内容。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习惯法。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教会法。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传播和教权的强化,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具有高于世俗立法的权威。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渊源于《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和教皇颁行的教令集等。

在整个古代,位于当今意大利半岛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法律,是最具特色和最完备的。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7]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8]罗马法对后世各国法律产生深远影响的是私法。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等人提出的区分公法私法的标准,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律,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合意予以变通的。罗马私法在内容上和当今民法的调整范围是一致的,因而调整家庭内部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基于此结成的夫妻财产关系,对某些家庭成员的监护与保佐等,也是罗马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9]罗马法的渊源从共和时代到帝国时代,主要有早期的习惯法、议会(人民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最高裁判官法以及法学家的解答等。这些也都是古罗马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其中,早期的《十二铜表法》是对以往习惯的确认,成为罗马法发展的基础;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系统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以及法学家对查士丁尼在位期间颁布的敕令整理而成的《新律》,四者被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是后人研究包括婚姻家庭法在内的罗马法的基本依据。

罗马私法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法律确认的婚姻有两种:①正式婚姻;②略式婚姻。正式婚姻又称为“有夫权婚姻”,存在于古罗马早期。当时婚姻的目的是为家族利益,继血统、承祭祀,故实行有夫权婚姻。有夫权婚姻依市民法规定成立,出嫁女子脱离原来的家庭而处于夫权或夫的家长的权力之下,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三种。共食婚是一种须履行隆重而繁杂宗教仪式的婚姻,因结婚时男女共食麦饼是婚礼成就的标志,故称共食婚;买卖婚是由男子在五位证人和司秤面前,以要式买卖的方式向女方家长或其监护人买受该女子为妻的一种结婚方式,它通行于平民之间;时效婚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到罗马帝国时期,有夫权婚姻已不多见。婚姻的目的以夫妻双方共同利益为主,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逐渐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无夫权婚姻依万民法规定而成立,夫对妻不因结婚而取得夫权,这种婚姻也适用于外国人。当事人结婚完全以双方的合意为主,不必举行习俗要求的仪式,婚姻成立的标志在于女方改变生活环境,移居夫家。罗马私法还对结婚的要件,如法定婚龄、禁婚亲及其他婚姻障碍有具体规定。

在夫妻关系方面,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婚后处于夫权之下,仅具有类似于女儿的法律地位,她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的支配。按照市民法规定,夫有惩戒其妻的权力。妻致他人损害时,夫可将妻引渡于他人,以免除自身责任。由于实行吸收财产制,妻在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所有。对于无夫权婚姻,按照万民法规定,妻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有一定的独立性,如夫妻互负贞操、互助的义务;如果妻子是自权人,在监护人协助下可以管理自己的财产等等。但是,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各自的法律地位总体上还是不平等的。(https://www.daowen.com)

在罗马私法中,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因配偶一方丧失自由人身份(自由权)、丧失市民身份(市民权)、死亡以及配偶之间不再有婚姻意愿而终止。在最后一种情形下,配偶双方是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的。查士丁尼法规定的离婚方式主要有:①合意离婚,是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即协议离婚。②片意离婚,是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决定的离婚。法定理由主要是一方有不可容忍的过错,如妻子有伤风败俗的行为、故意流产、与他人通奸以及一方犯叛逆罪或有严重犯罪而被判刑,等等。③善因离婚,是双方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依法解除婚姻。例如,配偶一方患精神疾病、丈夫患有不可医治的阳痿,一方在战争中生死不明、一方到修道院生活,等等。[10]

家父权在罗马私法中占重要地位。起初它包括对家子和奴隶的支配权、对娶进家门妇女的夫权以及对因损害赔偿而获他人财产的支配权。后来,这一权利又细分为父权和夫权。父权仅仅以具有自由人身份的家子为对象。一家之中,家父为自权人,处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为他权人,他(她)们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在人身方面,家父有权遗弃新生儿,有权出卖家子,有权将家子交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质押;家父更有权对家子进行教育、矫正或惩罚。在财产方面,一切财产均归家父所有,并由其全权处置。为充分发挥家子才智,家父也为家子提供一定的特有财产,供其花费和从事商贸活动。随着特有财产制度的发展,家子获得对特有财产的所有权,家父对之仅享有用益权。

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深受罗马法影响。罗马法复兴运动之后,罗马婚姻家庭法的原理、原则及规定得到广泛应用,不少规定经过改造后为近代西方国家婚姻家庭法所继受。大陆法系以罗马法观念为基础,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为蓝本,形成了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系。英美法系以日尔曼法的观念为基础,同时参照罗马法,尤其是有关契约、债和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原则,成为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的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