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继承权
夫妻继承权,是指夫妻相互继承对方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的权利。它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既是民法继承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夫妻权利义务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它随夫妻关系成立而产生,在夫妻离婚或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时依法消灭。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指出:“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关于夫妻继承权有进一步规定。根据《继承法》第9、10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夫对妻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妻对夫的遗产也享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
夫妻继承权的客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夫妻互相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遗产范围,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分割,侵犯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利益。按照我国《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夫妻平等享有对各自财产的继承权,配偶与父母、子女一起是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继承。基于男女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还规定,配偶一方故意杀害对方、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对方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在我国现阶段,传统的歧视妇女的继承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继承行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间的继承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保护妻子依法享有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32条,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