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婚姻的基本情况
(一)民族婚姻的特征
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其本民族内,不同的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关系。
民族婚姻的特征表现为:①民族婚姻的主体为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换言之,民族婚姻的当事人中必须至少一方是少数民族。②民族婚姻具有明显的民族特点,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由于长期以来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各民族之间的婚姻风俗习惯往往有很不相同,不同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风俗习惯均有较大差异。③民族婚姻还具有地域性特点。我国的少数民族大约分布在全国70%的地区,具有散居多,聚居少的特点,由于少数民族居住地的社会环境和地理区域不同,不仅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风俗习惯不同,即使居住在不同区域的相同民族的婚姻习俗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1.不同民族间的通婚。我国法律不限制不同民族通婚,根据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不同民族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俗,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对于自治地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中允许不同民族间通婚的,应当按照该规定,允许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对于自治地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中未规定允许不同民族通婚,而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或宗教教义又不允许与外族通婚的,应当尽可能说服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尊重民族习惯,以不结婚为宜,以免引起民族纠纷。当事人坚持结婚的,应保障婚姻自由,准予结婚。但按照民族习惯凡结婚后须加入该民族或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原则上应当遵守。
2.不同民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之前由父母或养父母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商定,可以随父民族,也可以随母民族。满18周岁之后,本人有权按照其个人的意愿在父母的民族成分中做出选择,年满20周岁者不得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由户籍部门进行。
3.处理民族婚姻家庭纠纷。对于民族间的婚姻纠纷,应从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既要依照婚姻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又要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一般而言,凡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因不尊重对方习俗而引起的纠纷,应劝导汉族一方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