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解除的原因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此条规定表明,我国《收养法》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和“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求保证收养关系的稳定,原则上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以便确保被收养人权利的实现,防止发生因收养人、送养人相互推卸抚育责任而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考虑到收养毕竟是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愿也应得到必要的尊重。据此,在养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只有当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自愿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也同意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的,才允许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即可,而无须送养人同意。(https://www.daowen.com)
2.送养人因收养人的特定过错行为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即须依法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进行虐待,或者有能力抚养却拒绝扶养而遗弃养子女的,就会直接损害养子女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被收养人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收养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因此,法律规定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养子女成年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养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时,养父母或者成年养子女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彼此间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