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婚姻法》第32条第1、2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为两部分:①诉讼前调解程序;②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一)诉讼前调解程序
诉讼前调解程序也称行政调解程序,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所谓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时,既可由一个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几个部门联合进行调解。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调解。
诉讼前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要求离婚,可以先经过诉讼前的调解程序,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前的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
在法律上规定诉讼外的调解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①诉讼外的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婚姻家庭纠纷,能够及时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②诉讼外调解有利于改善夫妻关系。通过调解可以消除对立情绪,具有不伤和气,气氛融洽,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的优点。③诉讼外的调解有利于发挥各级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接近群众,了解情况,在弄清纠纷的原因和事实真相,进行调解和说服教育方面,都具有有利的条件。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调解后一般有三种结果:①经过调解,双方和好,消除纠纷;②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③调解无效,双方未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https://www.daowen.com)
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即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适用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并使案件及时妥善地得到处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能够自觉执行。这不仅减少了缠讼,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必须掌握当事人真实的思想动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并与当地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某项协议。
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①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②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依法解除;③对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所做的强制性决定。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