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子女的否认
亲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因为,在婚内所生子女的父亲身份既然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事实所推翻。为了维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血缘真实性,使法律推定与事实尽可能相一致,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家庭法在设立婚内生育子女推定亲生子女的同时,也允许提出对婚内所生子女否认其为亲生子女的诉讼。
(一)否认的原因
对否认的原因,一般采取概括主义,不规定具体原因。只要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自己亲生的证据即可。否认的基本原因是丈夫在妻子受孕期间未与妻子同居。未同居主要分为两种:物理上的和精神上的未同居。所谓物理上的未同居,指丈夫在妻子的受孕期间,未与妻子在一起,如在外地或在监狱内服刑等,即夫妻在此期间完全没有共同生活。所谓精神上的未同居,指夫妻反目,分床别寝,或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
(二)否认亲生子女之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婚内否认亲生子女之诉,丈夫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在妻子受孕期间,没有与妻子同居的事实。必要时,法院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否认婚内亲生子女之诉成立,丈夫可以不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责任。反之,可推定该子女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亲子鉴定否认为亲生子女,是最具说服力的反对推定的证据,在实务中广泛采用。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已经能够作出否定或肯定亲子的鉴定。但是,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事人不能随意提出,要求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如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在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或者由于自己生理上有问题不能同房或者对方有第三者等相关证据。
示例 远洋轮海员张某(男)与赵某(女)于2001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4年1月,张某随远洋轮出国。赵某的一同事郑某,早就垂涎赵某的年轻美貌,趁赵某一人在家,常请赵某吃饭,到赵家帮助干重体力家务活,后与赵某发生性关系。6月底,张某随船归国,发现女方怀孕,感到吃惊。因为,妻子在电话中从未提过,而且预产期是12月底,与自己外出时间不符。在张某的再三追问下,女方承认了与郑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张某非常气愤,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张某的离婚请求。经法庭调查,女方承认胎儿非张某之子女,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张某不承担对即将出生婴儿的抚养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是双方协商同意第三人使女方怀孕的,即使鉴定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视为丈夫同意,丈夫不再享有否认权。如《瑞士民法典》第256-3条规定:“夫同意第三人使其妻怀孕的,无诉权。”[2]
(三)亲生子女被否认的后果
由亲子鉴定确认为非亲生子女后,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①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生,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其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承担。②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女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丈夫的亲生子女,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③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情况而定。
(四)对生父否认的限制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一方提出否认亲生子女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在亲子血缘的真实与子女利益的冲突下,为稳定现存婚姻家庭关系,出于对子女的保护,一些国家规定了对一方行使否认权的时间限制。如《瑞士民法典》第256-3条规定:“①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妻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1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的5年,诉权自行失效。②子女最迟得在其成年后的1年内起诉。③超过上述期限,须因重要原因得到谅解后,始得起诉。”《德国民法典》[3]第1600b条规定:权利人自知悉否定生父的情形后2年内有权提起否认生父之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亲生子女的否认内容,司法实践中保护子女利益,稳定家庭关系,对子女超过3岁的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