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结婚

二、涉外结婚

涉外结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2条也指出:“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体现为婚姻缔结地法律原则,即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哪一个国家结婚,就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无论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在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法认定为无效。

(二)涉外结婚的条件

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涉外结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各项规定,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依据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对与外国人结婚的我国公民在主体上作了一定的限制,下列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部队中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不得与外国人结婚。同时,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解密之前,也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凡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包括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3公安人员。凡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部和警察不得与外国人结婚。(https://www.daowen.com)

4.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凡在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5.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员因违法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故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三)涉外结婚的程序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申请涉外结婚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常住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

2.登记机关。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与我国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不同,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3.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国公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4.结婚登记程序。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验证件,询问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的,应准予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5.复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后、外国人与外国人离婚后,双方自愿复婚的,也应当按上述有关结婚的各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