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一概念中可以作以下两点分析: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这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婚姻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他人侵犯了这一权利,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它和其他权利一样,要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约束,同时还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结婚、离婚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违反了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结婚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能再结婚,如果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就构成了重婚行为,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可见,我们要正确行使和理解婚姻自由这个权利,一方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这个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这个权利。应该指出,个人的婚姻自由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为公民实现婚姻自由创造条件,公民的婚姻自由的正确行使反过来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内容。
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和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婚姻法》第5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行结婚自由,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应该以对自己、对社会、对后代严肃负责的态度来对待结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
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双方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它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是一件幸事,而不是什么悲剧,更不是什么丑事。解除痛苦的婚姻,如同列宁同志所指出的,并不会使家庭“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但是,离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散和子女、社会的利益,因此,婚姻当事人应以慎重的态度来对待婚姻问题,要遵守《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我们一方面保障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也反对轻率离婚。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法》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婚姻问题上自由和秩序的统一,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
需要指出的是,结婚自由是普遍行为,因为差不多人人都要结婚;离婚自由是特殊行为,因为并不是人人都要离婚,离婚毕竟是个别人的事情。但是,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从现实情况看,人们对于结婚自由是能够接受的,但对于离婚自由却不十分赞同。总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自觉或不自觉地反对或限制离婚,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的表现。列宁同志曾经指出,哪里没有离婚自由,哪里就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婚姻自由。这就是说,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不能忽视离婚自由,而要切实保障离婚自由,只有这样,婚姻自由才能全面实现。
总的来说,我们的婚姻是自由的,自由婚占了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三大差别的存在,加上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所以,从婚姻自由的广度、深度来看,还是不充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自由婚姻会越来越多,包办强迫婚姻日益减少,这就是我国婚姻自由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