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开端于20世纪初。清朝末年法制改革,参照外国立法经验,使传统中华法系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几千年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形式被打破,代之以独立的部门法编纂形式和体制。在民事立法方面,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德国民法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911年起草完成的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大清民律草案》专设亲属一编。“五四”时期科学、民主的反传统思潮,又为中华法系纳入大陆法系行列奠定了思想基础。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公布的民法亲属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得到施行的亲属法,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到近、现代型的转变。
清朝政府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直接参照《大清律例》,内容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1911年8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第一次草案”,以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为蓝本,亲属法被列为第四编,共7章143条,但还是保留了中国历代封建法律的相关内容。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该法未得施行。北洋政府时期,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仍适用《大清现行刑律》的有关规定。191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拟制《民律亲属编草案》,共7章141条。1926年又完成民律第二次草案,亲属编仍为7章,条文增至243条,但未及正式颁行。国民党政府时期,曾于1928年起草亲属法草案,1930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是在清末、北洋政府时拟制的民法亲属编草案基础上,参照德国民法,经多年讨论修改而成。该法于1931年5月1日施行,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7章,共计171条。同时施行的还有民法亲属编施行法。(https://www.daowen.com)
宗法封建性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我国近代婚姻家庭制度因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的存在而不能得以彻底改革。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与旧律相比,废除了某些明显落后的封建制度,例如,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取代服制图;废止嫡子、庶子和嗣子等名分,只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区分,并将嗣子改称养子,等等。[4]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但许多条文中还存有浓厚的封建残余。例如,原法第1000条“夫妻之冠姓”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第1002条“夫妻之住所”规定:“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这些条文都是对中国封建传统婚俗的确认。随着时代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民权运动开始对中国男尊女卑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检讨与批判,从1985年~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对民国时期“民法”亲属编有六次大大小小的修正。上述两个条文已于1998年得到修改,代之以体现夫妻人格独立与平等立法原则的条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