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律责任

二、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它既包括了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包括了家庭成员之间侵权的行政法律责任。婚姻法领域中的行政法律责任既是对婚姻家庭领域违法行为的惩戒及矫正,也是对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抚慰或补偿,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救治。

行政机关对违反婚姻法,侵害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婚姻法领域,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专门指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在婚姻法上的合法权益即婚姻家庭权益所引发的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行政相对人在婚姻法上的合法权益,而是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行政责任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行政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在制止家庭暴力时违法使用警械导致相对人(实施家庭暴力者)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由此引发的行政责任便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行政责任。婚姻法意义上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未尽到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的义务或职责而引起的,而不同于其他领域主要是由行政主体的主动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1]

婚姻法是传统的私法领域。长期以来,行政权对这一领域的介入非常有限。而且,行政主体在现实中很少通过主动的作为的方式(即积极的行政行为)来侵犯婚姻法律关系主体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尽管行政权在婚姻法领域的有限介入有时也会对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在制止家庭暴力时处罚失当过于严厉;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违法行政等),但此时行政权所侵犯的并不是相对人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而是相对人的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因而这种情况下的行政侵权尽管与婚姻法有关,但从本质上说并不属于婚姻法领域的行政侵权。可以说,婚姻法领域的特殊性使行政权以积极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婚姻家庭权益的情况较为少见。在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积极的行政行为也会对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婚姻家庭权益造成侵害。例如,《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②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③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③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这里的“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如果是婚姻登记机关在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发出结婚证,而未到场的一方未达法定婚龄又不愿现在结婚,此时婚姻登记机关的发给婚姻证的行政行为即构成对未到场一方婚姻家庭权益的侵害。

在婚姻法领域较少出现行政主体的主动侵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不会对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婚姻家庭权益造成侵害。由于行政主体在婚姻法领域负有保障婚姻法主体的婚姻家庭权益得以实现或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职责,因而行政主体在此方面的不作为就构成了对当事人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的侵害。但这种侵害并不是通常所言的主动的侵权,而只是一种消极被动的维权不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家庭成员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1.实施家庭暴力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殴打家庭成员的,或者故意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或者非法限制家庭成员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政法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3.侮辱、诽谤60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法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法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家庭成员违法生育的行政法律责任。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