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

二、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

(一)行政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且结婚登记在内地办理的,可以申请登记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应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除应当出具本人由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示例 港商于某1996年来内地B省开办企业,1998年与B省女子黄某登记结婚。2005年二人因各种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欲办理离婚,但不知可否通过登记程序。按照2003年7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尽管于某是港商,但二人是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如果双方就离婚及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均已达成协议,可以向黄某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二)诉讼离婚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或夫妻双方都是定居国外的华侨或定居港澳的港澳同胞,对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一方要求离婚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依然有权管辖。(https://www.daowen.com)

1.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离婚问题的处理。

(1)国内配偶以华侨在国外已经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国内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调查属实,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讯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国外华侨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离。如国内配偶坚持离婚,矛盾已激化,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2.夫妻双方均是定居国外的华侨的诉讼离婚的管辖。夫妻双方均是定居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4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诉讼离婚的管辖。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均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4.涉及台湾同胞的诉讼离婚问题。

(1)在内地居住的中国公民,要求与在台湾地区的配偶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从台湾地区回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与在台湾地区的配偶离婚,可向回内地定居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应当注意: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居住的,涉及在国外或在港澳台的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须考虑我国目前和世界大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和港澳台与内地实行一国两制的情况,应当力求避免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必要时亦可责令域外一方提供经济担保,以保障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