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子女的认定

二、亲生子女的认定

(一)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子女由母亲所生。但是,是否为父亲的血统,仍较难准确认定。为保护子女利益不受侵犯,各国法律普遍规定推定婚生子女制度。通常采用以下原则:

1.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婚姻关系成立以后,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的子女,应为夫妻所生。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而于婚姻解除后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据医学研究,女子怀孕至分娩最短为180天,最长为300天,这段期间视为受胎期。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婚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定

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父母对自己所生子女的认定,包括男女非婚同居生育的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是通过认领制度实现的。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有认领人的意思表示,无须经非婚内所生子女及其母亲的同意。

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强制认领。

(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https://www.daowen.com)

认领人是指认领行为的主体。多数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如罗马尼亚、瑞士、德国等国采此规定。有的国家规定,父母均为认领人,如日本等。

被认领人,即认领行为的对象或客体。一般是指已出生的子女。

认领是一种确认人身关系的重要的法律行为,涉及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为要式行为。各国规定认领的方式不同。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公证认领,如德国和法国认领非婚生子女需进行公证;②登记认领,如前苏联苏维埃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共同到户籍机关登记认领;③事实认领,即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并且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

我国《婚姻法》没有有关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生父提出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需提出充分的证据。如果该子女的生母也承认,可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认领亲子公证。如果生母已婚,还得征求其丈夫的意见。公证处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当事人间有纠纷争执的,应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又称寻认生父,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认领。

强制认领的原因主要有:①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他所生,生母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②已婚女子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女方指认第三人为子女的生父而遭否认的,生母向法院提出确认生父之诉。

2.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受理过该类案件。通常有两种情况:①被女方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这就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性关系或被被告强奸的事实和证据;生父所写的文字资料,如情书等。②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目前,鉴定的方法是用人体组织细胞核(简称DNA)进行抗原试验。1986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人民医院诉陈郁权、苏敏捷代领女婴案,采用血型测定,确定了女婴的亲生父母,判决被告(女婴的亲生父母)将子女领回抚养。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认可了用该鉴定技术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报告内容包括:检验的方法和主要操作过程;检验结果;亲子关系概率或认定有亲子关系的准确率。鉴定结果是判断被鉴定人之间有无亲子关系的主要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能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的,即可判决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责令生父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