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属的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就有不同的亲属制度。

(一)我国古代亲属分类

在中国古代社会,小农经济和宗法等级制度决定了家庭为封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封建礼法重视亲属关系,规定了过宽的亲属范围,重男系血统而轻女系血统。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1.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宗亲是封建礼法确认的亲属,由同一宗族的成员组成,其地位高于外亲。

宗亲具体由下列成员组成:①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一般指包括自己在内的上、下各四代,共九代男系血亲,通称为“九族”。如自己为一代,直系血亲向上,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包括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还有旁系宗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妹、叔、伯等。②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入的妇女,如伯母、婶母、嫂、儿媳、孙媳等。③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如未出嫁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如果他们结婚,则成为丈夫的宗族成员。

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与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及表兄妹等。与女儿相联系的亲属,如女婿、外孙子女和姑夫及其子女等。外亲的地位不如宗亲,范围很窄。如母亲的亲属仅算及上下两代,从母亲上溯至她的父母,旁及她的兄弟姐妹,下至她的兄弟姐妹之子,即外祖父母、舅、姨及舅姨的子女,超出这个范围的人就不算亲属。而父系方面的亲属包括上下九代,范围很宽。

3.妻亲,指与妻子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妻亲的范围比外亲更窄。

上述亲属的分类体现了当时社会以宗法为本,具有重男轻女的色彩,早已被淘汰。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关于配偶应否作为亲属的组成部分,又有两种不同的主张:①法理主义,认为配偶为血亲、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和源泉,其本身不发生亲缘关系,又无亲系、亲等可分,所以不应列入亲属范围。②实效主义,认为既然配偶是产生血亲、姻亲关系的源泉,当然应属于亲属范围,否则,“配偶的血亲”为亲属,而配偶之间不算亲属,则不尽情理。而且,与其他亲属相比,配偶关系更为密切,所以应列入亲属范围。(https://www.daowen.com)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的源泉,姻亲关系形成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指因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全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有关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既适用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也适用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法律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例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之间等为姻亲。

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例如,儿子的妻子、女儿的丈夫是自己直系血亲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姐妹的丈夫是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这包括配偶的直系血亲,如丈夫的父母即公婆、妻子的父母即岳父母;还包括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子和丈夫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例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