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被监护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需要监护人来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被监护人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这些人身权。
(1)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被监护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监护人对他人侵害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惩处违法者。
监护人对于他人侵害被监护人身体造成伤害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要求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要求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
(2)保护被监护人的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被监护人的姓名。对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被监护人的姓名权的违法行为,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3)保护被监护人的肖像权。被监护人的肖像是指被监护人的相片或画像。他人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被监护人的肖像。如果他人侵害被监护人的肖像权,监护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保护被监护人的名誉权。名誉是指人的名声、声誉。被监护人依法享有名誉权。被监护人的名誉如果受到他人侮辱、诽谤时,监护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保护被监护人的荣誉权。荣誉是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积极评价,一般表现为国家对有重大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授予的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被监护人依法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被监护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照顾和管教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在日常生活方面关心和照顾被监护人,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品质和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对精神病人,监护人应照顾其生活,须到医院治疗的,监护人应将其送往医院治病。
3.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被监护人依法享有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受赠权等。(https://www.daowen.com)
(1)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指被监护人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对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监护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被监护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这一权利。对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生活困难的和患病的被监护人,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保护被监护人的受赠权。被监护人享有受赠权,监护人应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受赠权,代表被监护人接受赠与的财产。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关系成立以后,监护人应及时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列出财产清单。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增加、减少和变化等情况,登记造册。
对被监护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开支,应及时记录,保存好收据、发票等单据。
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收益的,监护人应依法及时收取,并妥善保管。
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有保护和管理的义务。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外,无权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监护人只有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或支付因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而进行赔偿的费用等。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参加诉讼。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能作出有损于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