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说
(一)婚姻终止
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有两种形式:①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包括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②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1.因配偶一方死亡终止婚姻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终止婚姻关系的自然原因,对死亡是否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些国家作出了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婚姻依下列情形而解除:①配偶一方死亡;②依法宣告离婚……”有些国家则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婚姻关系自配偶一方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如我国。实践中,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
示例 李某(女)与王某(男,香港居民)1975年结婚。1985年李某申请到香港定居时,结婚证被当地公安局收回。李某赴港后,双方因感情不和,1988年提出离婚,因无结婚证,香港婚姻注册处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双方均各自回大陆与他人登记结婚(由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证明)。2000年李某再婚配偶钱某因车祸死亡,2002年钱某之前婚子女向法院申请李某与钱某因重婚导致该婚姻关系无效。法院认为,在钱某死亡后,王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已经自然终止,不存在婚姻无效。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终止婚姻关系。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宣告死亡须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1年公告期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即发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效力。
对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其原配偶已再婚的处理,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保护原有婚姻关系和保护再婚关系两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重在保护原有婚姻关系,可以允许生还的一方对配偶的再婚提出异议,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8条规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或有被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的证明,则再婚无效。第二种立法例重在保护再婚关系,即使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人出现,其原配偶的再婚关系依然有效,如《法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者婚姻仍然解除。
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与当事人一方的自然死亡不同,被宣告死亡为婚姻关系的相对解除。据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保护后一种婚姻关系。因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的,法院得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后如原配偶未再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原配偶已再婚,其婚姻关系能否恢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原配偶不愿意恢复前婚的,后婚有效,不再重新处理。如原配偶愿意恢复前婚,要求与后婚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在做好三方工作的基础上,先离婚后复婚,并对后婚配偶的生活和子女,作出妥善安排和照顾。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不能自动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宣告失踪,是指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因而,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推定死亡,其婚姻关系当然也不能终止,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与失踪人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内失踪人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终止。
示例 李某(女)1991年到外地做家政服务员,赵某(男)在家务农,李某每个季度往家寄钱。1995年之后,李某不再寄钱也不与家里联系,赵某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李某。1998年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在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后,赵某与外地流落到该村的女子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0年,李某从外地回到家乡后告之赵某,她被人欺骗后卖到一个偏僻山村,无法与家人联系,现终于找到机会历经艰难逃回家里。但赵某提出,他已经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与他人结婚。为此,李某诉诸法院,要求认定赵某与齐某的婚姻无效。法院认为,宣告李某失踪,赵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赵某与齐某的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
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1.离婚的概念及特征。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才能办理离婚程序。
(2)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均为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均归于消灭。如离婚后双方各自获得再婚的自由,夫妻间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消灭。同时,离婚还引起当事人与第三人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变化。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定程序确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可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一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之间未经法定程序的任何协议均无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示例 沈某(男)因有婚外情要求与其妻任某离婚,任某不同意离婚。沈某表示,如果任某同意离婚,他就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和存款50万元均留给任某,且可以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任某同意后,双方即自行签署了离婚协议。之后,沈某即与其情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后,任某向法院提起沈某构成事实重婚的诉讼。法院认为,沈某与任某的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前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经构成了事实重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离婚的种类。离婚根据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根据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可以将离婚分为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片意离婚是指一方有离婚的意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又称之为一方要求的离婚。现代各国均允许片意离婚,且大都规定男女平权的标准和条件。合意离婚是双方均同意离婚,又称之为双方要求的离婚,或两愿离婚。
(2)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根据离婚适用的程序,可以将离婚分为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行政离婚是指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是否准予离婚。
(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根据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和离婚的具体程序,可以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程序,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产生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经法院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裁判离婚是指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而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
3.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离婚与法定别居不同。法定别居是外国婚姻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主要如下:
(1)法定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而离婚则为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双方均获得再婚的权利,享有结婚自由。
(2)法定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离婚后,双方不再互负贞操义务。
(3)法定别居后夫妻间仍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解除。
法定别居制度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在一些国家现已演变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过渡和补充形式,如别居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可以作为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法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应夫妻一方在与离婚相同的情况下并依相同条件提出的请求,得宣告夫妻分居。由法院作出夫妻分居的判决所引起的夫妻在法律上的分居,可以作为“因共同生活破裂而提出的离婚申请”的依据。第306条规定:如果夫妻分居时间已持续3年,应一方配偶请求,分居判决当然转为离婚判决。
4.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离婚与无效婚姻不同。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婚姻成立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为:
(1)离婚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婚姻无效则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后果。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
(3)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双方结合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4)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请求权,无效婚姻之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也可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