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从历史上看,妇女的地位最低,受的压迫最深,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建国以来,男女两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日趋平等。但是,旧的封建残余,如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等性别歧视并没有完全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遭遗弃、受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遗弃女婴、杀害女婴以及虐待生女婴的母亲等事件不断发生。此外,不少地区还存在剥夺寡妇继承权、不许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等现象。从生理情况看,妇女有其特殊性,也应该加以特殊保护。这在《婚姻法》、《劳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总之,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是基于妇女的地位、作用和生理特点确定的。是否保护妇女,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天然尺度。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方面规定了保护妇女的措施,但在离婚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和完善。(https://www.daowen.com)

1.在离婚程序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又作了补充,妇女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这种在一定时期内对男方离婚诉讼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法院判决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是因为女方经济条件一般不如男方,而且子女归女方抚养的占多数,这项规定有利于保证离婚后女方的生活。

3.在离婚的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任何一方(主要是女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妇女离婚后的生活和子女的抚育。同时2004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又作了进一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