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近亲属范围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法律对于亲属关系的调整须规定特定的范围。因为,亲属关系以夫妻或父母子女为连接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如果不划分界限,其范围将极其广泛。因此,各国根据本国的风俗民情和传统习惯,对亲属作出规定,并对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一般有两种法例:①总体概括性限定法,即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作概括性规定,然后根据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远近,再规定其法律效力。例如,《日本民法典》[3]第725条规定:六亲等内的血亲和配偶以及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为亲属。②个别适用性限定法,即法律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亲属的法律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比较灵活和适用性强。如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扶养义务等。我国法律就是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刑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亲属效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可以说,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其他为远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