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该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称收养关系。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收养与寄养不同。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抚养子女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行为。寄养仅是对子女抚养方式的改变,这种行为一般不会导致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二)收养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1.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公民依照法律进行收养行为,从而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行为在性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与国家设立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遗弃儿和残疾儿的收容和抚育行为,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面均有所不同:社会福利院的收容和抚育行为,是一种社会救济措施;只要符合条件的,即可自行决定,且无须经其他机关的准许或同意;它只能发生对儿童的监护关系,而不是亲属关系。
由于收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质要件,而且在形式要件上也作了特别规定,要求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收养是一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行为。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作了明确的限定。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原本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通常不得进行收养行为。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不能成为收养人、被收养人。
3.收养是变更法律上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一方面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拟制血亲关系,具有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使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由于收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的是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也称为“法亲”,因而收养改变的仅是法律上的身份和权利义务,而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血亲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所以法律上规定的有关血亲禁例,如结婚的亲属禁例等,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