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二、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由于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儿媳或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或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表明: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丧偶的儿媳或女婿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2.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儿媳、女婿和公婆、岳父母没有共同生活,但几乎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或者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但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

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再婚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