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程序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程序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公布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据此,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收养登记机关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https://www.daowen.com)

1.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同胞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同胞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台湾同胞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