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型离婚纠纷
外遇型离婚纠纷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对外遇型离婚纠纷性质的界定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通奸等外遇均会给当事人的婚姻造成极大的损害,是引起离婚纠纷的重要原因。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在主体、侵犯的客体上相同,但在客观表现及主观心态上有所不同。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三者还存在着一种转化关系。因此,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
1.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性质的认定。
(1)概念。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2)相同之处。由于事实上的重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许多相似之处:①二者的主体相同,都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②二者侵犯的均为合法的婚姻关系;③二者的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住所或有共同居住的事实;④有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
(3)不同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着重要的区别。①对外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而事实上的婚姻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②目的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双方并未结为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事实上的重婚则以夫妻关系为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③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但不是犯罪行为,只须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事实上的重婚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因此,事实上的重婚不仅要承担婚姻无效、离婚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通奸性质的认定。
(1)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
(2)相同之处。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点为:①二者的主体相同,均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②二者侵犯的客体均为合法的婚姻关系;③二者在客观上均表现为男女双方自愿发生两性关系;④二者的两性关系都不以夫妻名义。
(3)不同之处。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同点为:①通奸的双方没有共同的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有共同的同居生活。②通奸关系具有隐蔽性,违法主体不愿被人知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具有公开性,违法主体不怕暴露自己的违法行为。③通奸具有短期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的有同居生活。因此,长期公开化的通奸即可转化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二)外遇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1.重婚。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严重破坏。对重婚引起的离婚纠纷处理的总原则是维护前婚,解除后婚。即使前婚当事人提出离婚,亦应在确认后婚无效,解除后婚的前提下再依法解决前婚的离婚纠纷。具体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对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无论重婚方还是对方要求离婚,均应首先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宣告重婚无效。宣告重婚无效是重婚者承担的重要民事责任。因一方重婚而要求离婚的,应当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除当事人外,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等基层组织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婚姻无效。以重婚为由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应首先宣告重婚的婚姻无效,再处理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
(3)根据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对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有过错方提出的离婚,在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的基础上,也可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段时间后,仍无法调解和好的,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应当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多分共同财产等救济手段,保护无过错一方特别是受害者的利益。
示例 严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严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井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严某结婚后仍与井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严某与井某的孩子。法院认为,严某与井某的行为已构成事实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重婚罪不仅仅是两个法律婚之间的重婚,也包括法律婚与事实婚之间的重婚,在严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法律婚的同时,严某仍然与前妻井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重婚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李某要求离婚,严某不同意,应认定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通奸在性质上虽然没有重婚严重,但它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破坏作用,对受害者的伤害同样很大。处理因此类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通奸行为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首先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通奸行为均违反了《婚姻法》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夫妻和睦,败坏社会风尚,极易引起家庭纠纷,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批评教育、道德谴责,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依法追究其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区分情况,具体处理。对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对于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表示理解并进行适当的劝导。对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较好,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一方面要批评教育有过错方,另一方面也要为夫妻和好创造客观条件,割断有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联系。如果过错方执迷不悟,导致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有过错方提出离婚的,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有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对方表示谅解,不愿离婚的,应当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但经过一段时间,有过错方仍然屡教不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无过错方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离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还可以通过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等方式予以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