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有很大差别,它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从历史上看,父母子女关系总体上由以家族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向以个人为本位的父母子女关系发展。在我国封建社会,实行小农经济和家族本位主义,父母子女关系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母主要是父亲一方,对子女拥有很大的权利。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都处于无权的地位,如在人身方面,父母对子女有教令权、惩戒权、主婚权等;在财产方面,子女没有自己的财产,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分家产。否则,将犯“不孝”之罪,受到法律严惩。

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各国的亲子法,也以家族为本位。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就是对子女的支配权。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还保留了一些封建残余。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化的大生产使家庭成为消费单位,家庭成员关系趋于平等。因此,立法上摆脱了家族本位主义的束缚,规定了个人本位主义的原则,使父母子女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https://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以后,不久就颁布了《婚姻法》,该法重视父母子女关系,设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1980年《婚姻法》在规定原有的父母子女具有平等的扶养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之上,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的规定,确定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间平等、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完善保护子女利益的同时,增加了保护父母的条款,即增设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