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涉外收养
(https://www.daowen.com)
涉外收养,有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之分。广义上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分属不同的国家时的收养。狭义上的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包括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本教材所称涉外收养是指狭义概念。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