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2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1.抚养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目的是保障子女的生存,使子女健康成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为止,但是,如果子女成年仍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须承担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他们有权向父母追索抚养费。2001年《司法解释(一)》第20条关于《婚姻法》第21条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教育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培养。①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预防和制止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地成长。②父母有义务保证未成年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让子女中途辍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3.保护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他人的侵害。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正确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因此,父母有义务保护子女的健康和安全,使子女健康成长。同时,父母有义务防止未成年人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示例 中学生张某骑自行车从背后撞倒李某,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李某找到张某的父母要求赔偿,但是张某的父母早已离婚,张某随母生活,其母无力单独赔偿。其父却认为自己每月付给了儿子生活费,不应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其父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其父母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撞伤李某的是一名中学生,属《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他致人损害,父母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其父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既有抚养的义务又有教育的责任,对撞伤李某的行为,理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作为拒绝承担赔偿义务的理由。②父母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首先应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当该方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时,其他监护人也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本案张某的母亲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张某的父亲依法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任何溺死或遗弃婴儿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溺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予以制裁。(https://www.daowen.com)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上关心和照顾父母,在精神上尊重父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期限的,直到父母死亡时止。赡养费的数额的确定,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有固定收入的,可以采取按期按月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收益季节给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或以“先分家析产,后赡养老人”或“分家析产不公”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赡养与抚养应否对等问题。有的子女从小没有享受到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成年后是否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呢?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父母子女失散,或者父母长期患病卧床、丧失劳动能力、在监狱服刑等。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子女犯有故意伤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强奸罪(父亲奸污女儿)。子女成年后,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因为这些罪行构成对子女感情的伤害,严重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父母仅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示例 原告人王某于1984年娶妻张某,生有二子(即被告王甲、王乙)。王某在1995年外出打工,1998年认识第三者李某后,没有再寄钱回家。当时,王甲13岁,王乙11岁。2003年王某患病,李某与王某分手。2006年王某因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无着,回到乡下,要求已经成年的两个儿子扶养,遭到两子的拒绝。王某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甲、王乙每人每月给付其150元赡养费。王甲、王乙辩称:“我们的生父多年前遗弃了我们,是母亲单独抚养我们成人。我们不同意给付生父赡养费。”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每月各给原告赡养费120元。虽然原告王某1998年以后未对两被告尽抚养义务,鉴于原告曾经抚养过被告,其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现在被告患病需要赡养,而且,王甲、王乙有赡养能力。因此,被告有义务赡养原告。

(三)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