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条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三层含义: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附加任何条件。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不应有附加条件。②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方一厢情愿;男女双方本人自愿,不是父母同意或他人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③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因为,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结婚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做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结婚行为还有达到法定年龄的要求。所以,当事人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凡是未达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这一规定,均属无效。因受胁迫、欺诈所做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因重大误解所做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所以不产生同意的效力。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成立的虚假的婚姻,也是无效的。

结婚须当事人双方合意,是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共同要求。各国对同意结婚的要求,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须双方同意,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有的规定,同意须在主管结婚机关或官员面前为意思表示;有的国家规定,除在结婚申报机关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2个证人在场;有的国家规定,须以“双方填写结婚申请书”等以示同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就是采用此种方法的。外国法关于婚姻合意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两个:①成立合意的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能力,即具有成立婚姻的行为能力;②有关结婚意思表示无重大瑕疵,即不是欺诈、胁迫、恐吓、重大误解、虚伪婚姻、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婚姻等。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https://www.daowen.com)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行为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古今中外的法律对年龄均有明确的规定。

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有两方面:①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和智力成熟情况。同时,还包括这一地区的气候、地理条件等影响。一般来说,女性在18岁左右,男性在20岁左右,身体发育基本成熟。在确定婚龄时,应考虑男女的这种生理和心理特点,尊重自然规律。②社会因素,即当事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结婚行为人的年龄要求有所不同。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确定,既反映了自然规律的要求,也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现行法定婚龄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所作的规定,符合人民群众、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法定婚龄不是人们结婚的最佳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只是行为人具备了结婚的生理条件,不一定充分具备了结婚的心理条件和组成家庭的物质条件。《婚姻法》强调“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生活实践中,人们也不是到了法定婚龄就结婚,而是自觉遵守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从效力来看,法定婚龄属于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晚婚年龄是号召性和鼓励性的措施。因此,在实践中既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同时又必须认真贯彻《婚姻法》的精神,大力宣传提倡适当晚婚的重要性。对实行晚婚的,应按规定予以鼓励和照顾。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属于单身无配偶身份。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任何人不论职务、年龄、性别等不同,要求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详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一夫一妻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