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如前所述,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变,但变更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形式,即子女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他方以给付抚养费用及享有探望权来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权益,也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首要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也可以说这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无论是父母双方的协议,还是法院的判决都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首先可以由父母进行协商。对于父母达成的协议,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支付子女所需费用,或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如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
(一)哺乳期内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哺乳期限为多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儿的利益,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哺乳期限明确规定为2年。2周岁以下的子女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明显地依赖母亲,母爱会使婴儿感到安全、心神稳定,促进婴儿发育。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周岁以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婴儿的母亲不能推卸责任,不尽义务。当母亲不宜或不能抚养子女时,婴儿的父亲必须尽抚养义务,与婴儿共同生活。
(二)哺乳期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https://www.daowen.com)
1.父母协商确定。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以确保直接抚养方的确定符合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双方各自的情况,保证协议的履行。
2.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父母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时在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基础上,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和精神健康情况、道德水平、与子女的感情等各项因素,确定直接抚养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由其行使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有赌博、酗酒或无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有利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融洽和该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4.父母轮流抚养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所谓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实际上是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母亲抚养1年,父亲抚养1年,子女轮流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轮流抚养子女,使子女能与父母双方均保持较为密切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感情上和生活上既能得到父爱,又能得到母爱,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是,轮流抚养子女,使子女的生活不够稳定,并可能置子女于困难甚至是难以处理的境地。因此,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必须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为避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出现新的争议,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轮流抚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约定轮流抚养的方式。②约定子女入托、上学等具体问题如何解决,避免因轮流抚养影响子女的抚养和教育。③约定轮流抚养的时间。一般来说轮流抚养时间的长短可以自行约定,但是频繁改变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对子女的成长不利。④约定轮流抚养的具体履行方式和接送地点。⑤约定抚养费用的负担。轮流抚养时间相同的,也可以约定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用。
世界各国家庭法均对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监护和抚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确定离婚后子女监护人时,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首先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基本原则也不出左右,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有的国家将子女判给无过错一方或健康的一方抚养,有的将子女判给胜诉的一方抚养。有些国家还规定,必要时还可将子女交给其他人照管。如《法国民法典》第287条规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子女的照管可托付于夫妻一方或他方。在特别情形或子女的利益所要求,前项对子女的照管得托付于其亲属中优先选定的一方,如有可能,亦得托付于教育机构。”
(三)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
离婚后,由于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其他原因。
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无论子女由何方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示例 毛毛6岁时父母离婚,法院把他判给了父亲。与父亲生活了2年后,经父母协商到法院变更了抚养关系,由毛毛的母亲承担直接抚养的义务,由其父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刚过了2年,母亲下岗,生活困难,甚至出去捡破烂抚养孩子,而毛毛的父亲长期拖欠抚养费,母子生活十分困苦。无奈,毛毛的母亲又到法院起诉,以自己身体有病、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后再次变更抚养关系,毛毛又由父亲抚养。此时,父亲已经再婚,12岁的毛毛与继母关系不好,为此多次被父亲赶出家门。不得不回到母亲家里,可母亲也已再婚,不愿让毛毛住在家里,破坏新的婚姻关系。毛毛不得已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后被当地派出所收留,派出所多次给父母双方打电话联系,双方都表示不愿领回毛毛。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毛毛的父亲已经构成了遗弃罪。毛毛的父亲是法定直接抚养人,在没有变更抚养关系,且对方已经履行了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导致孩子生活无着,流离失所,不得不住在派出所达半个月之久,可以认定为负有抚养义务的义务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了遗弃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毛毛的母亲虽然不是直接抚养方,且已经支付了子女抚养费,但在儿子面临无家可归境地时,让12岁的孩子流落街头不再过问,其行为是遗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