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结婚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结婚问题,根据婚姻缔结地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华侨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为了方便华侨结婚,我国政府历来鼓励华侨在居住国依据当地法律结婚,而且只要结婚时所适用的法律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即为有效;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均是华侨,并且居住国又允许外国使领馆办理婚姻的,双方也可至我使领馆依据我国法律办理结婚登记。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主体双方都有中国国籍,故无涉外因素,而且婚姻缔结于我国境内,自然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与一般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并无差异。但是由于此类婚姻有自己的特点,即存在一定的涉外因素或者区际因素,如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有涉外性质,一般情形下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而港澳台同胞定居在与中国内地适用不同法律体系的港澳台地区,对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问题,《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所应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作出了特殊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登记机关。当事人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驻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机关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所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所在港澳台地区有效的身份证件、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