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上的婚姻财产效力
(一)夫妻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结构与类型的规定看,夫妻财产所有权包括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两部分。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其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夫或妻依法对个人财产在婚内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依法确定,同时,法律还允许夫妻双方约定某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来源主要是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后所得。夫妻依法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上的共有可细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及不动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在婚姻关系终止(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时,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才能终止,发生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或继承问题。
我国《婚姻法》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潮流,于2001年修改时在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基础上,增设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而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除法定外,亦可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来确定。上述变化表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立法宗旨是,强调婚姻家庭生活的共同财产基础,同时尊重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要求,加强对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关于我国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详见本章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相关部分。
(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一般而言,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扶养通常发生在有血亲关系和配偶关系的亲属之间,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其中,接受扶养的人是受扶养人,履行扶养责任的人为扶养义务人。扶养人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由法律保证履行。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扶养能力和权利人需要扶养为条件。我国《婚姻法》根据亲属的不同辈分,将扶养细分为“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长辈对晚辈的扶养称“抚养”,晚辈对长辈的扶养称“赡养”,同辈如夫妻之间的扶养则称“扶养”。(https://www.daowen.com)
学理上以扶养的程度为根据,将扶养义务细分为生活保持义务和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前者是指扶养义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供养和扶助的责任,以维持被扶养人具有与扶养人相同水平的生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就属此例;后者是指扶养义务人在对方不能独立生活或者需要扶养时,方负有供养和扶助的义务。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扶养,扶养义务人仅在不降低本人生活水平的限度内给予扶养,扶养人与受养人无须保持同一水平的生活,如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祖孙间的扶养等。夫妻扶养是亲属扶养的首要内容。它依男女结婚具有配偶身份而产生,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是婚姻的当然效力之一。夫妻间的扶养是一种无条件的扶养,夫妻双方应相互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和体力上的扶助。故世界各国立法例多从义务角度将夫妻间的扶养与扶助法律化。因此,所谓“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帮助、相互供养的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我国法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为维持共同的婚姻生活所必须的义务,它是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理解这一规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1.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身份关系的必然结果。夫妻身份关系是夫妻扶养义务产生的前提。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则不产生相互的扶养关系。
2.夫妻相互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一方不主动履行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4条,被配偶遗弃的一方,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诉讼,由法院裁决强制义务人履行。
3.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改变此法定义务。夫妻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对不履行扶养义务人的强制性条款,还规定遗弃配偶的,构成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遗弃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15]义务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构成遗弃罪,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