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026年02月14日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接班人,党和国家为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提供了许多必要条件。在旧中国,子女被当作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谓“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在资本主义国家,子女的法律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恶性膨胀,儿童的部分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障,如非婚生子女遭到遗弃、虐待和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改变了儿童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宪法》第46条第2款、第49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成为国家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家庭的职能。但是,近些年来某些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旧习惯势力的回潮,如遗弃、虐待女婴;拐骗、贩卖儿童等。因此还必须强调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
《婚姻法》对儿童的保护是全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未成年的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未成年的子女享有附条件地接受外祖父母、祖父母抚养的权利,未成年的弟妹有接受兄姐附条件的扶养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可请求法院保护。
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
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对儿童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该法2006年又经过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儿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