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纵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有着2000多年的历史。奴隶制时代,习惯、道德和法律尚未分化,婚姻家庭关系由礼和习惯调整。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律之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但总体上看,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我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名目繁多,有冠礼、婚礼、丧礼和家礼等,它们在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宗法观念视婚礼为诸礼之本。《礼记·昏义》中有:“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3]当时有关婚姻的礼制以聘娶婚为结婚方式,以“六礼”为嫁娶程序。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握有主婚权。奴隶主阶级在名义上奉行一夫一妻制,正室仅得为一人,实则实行多妻制。西周、春秋时期,在上层贵族中盛行的娣媵制即是一例。奴隶社会的家礼,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为主要内容。男女、夫妇、尊卑、长幼、家长与家属各有其位,不得僭越。家长是一家之主,子女、卑幼须恪守孝道,对尊长绝对服从,在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受着家礼的重重束缚。我国奴隶制时代的宗法制度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婚礼和家礼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结婚的“六礼”、离婚的“七出”、“三不去”等,都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所继受。(https://www.daowen.com)

我国进入封建社会后,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在秦汉时期初具规模。汉《九章律》专设“户律”,制定了户籍、婚姻等规范。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户婚立法继承汉制,魏律、晋律中也设“户律”一篇。北齐律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分列“婚姻”、“户禁”两篇。隋《开皇律》中将婚、户合为一篇。《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律·户婚》不仅集封建时代前期各代户婚立法大成,还是以后各朝代法典的蓝本。宋代有关户婚的律条载于《宋刑统》,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事项的规定。明律的“户律”中,有关于婚姻的法律规范,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体例。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法除以“律”命名的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形式,如“户令”和后世与律并用的“例”等。总之,我国封建制时代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礼制与法制结合,是当时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特点。再者,以户婚律为主的婚姻家庭成文法具有诸法合体和用刑罚方法处理婚姻家庭违法事项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