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在革命和建设进程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建国初期的1950年《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四项基本原则。同时在夫妻关系方面,也规定了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教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1980年《婚姻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了重要的修改。①扩大了一项原则的内容,在保护妇女儿童原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②补充了一项新的原则,即实行计划生育。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继续肯定历次所确立原则的同时,又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从总体上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对如何贯彻基本原则,增加了新的内容。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提出的要求,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一个家庭有两种关系:①婚姻关系,也就是夫妻关系或配偶关系;②家庭关系,除夫妻关系以外的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由婚姻而形成的夫妻是平等主体,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思想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保持性关系的专一性,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应有婚外性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忠实,则要根据情节的轻重,令其承担道义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并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但是,有过错的一方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家庭关系是指除夫妻关系以外的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指晚辈家庭成员应当对长辈家庭成员予以尊敬,长辈家庭成员应当对晚辈家庭成员予以爱护。敬老爱幼与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是指保护他们的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具体的权利,而敬老爱幼是在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儿童和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需要而提出的要求。同时,法律要求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即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要互相尊重人格,在思想、生活和经济方面互相关心和帮助,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不仅在总体上对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新的规范,形成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宗旨,而且在如何贯彻五项基本原则方面,补充了新的内容。第2条重申了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第3条对如何进一步贯彻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从原来的四个禁止扩大为六个禁止,这对遏制婚外性关系和家庭施暴行为,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细胞,婚姻家庭的建设是社会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保护一个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又要依靠法律的措施。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这一规定是法治和德治互相结合的体现,只有这样,构建和谐社会才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