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离婚

三、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和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离婚奉行国际社会通行的原则,即第147条规定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准予离婚,离婚所产生的各项效力,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问题均须依照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2003年《婚姻法登记条例》修订后,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涉外离婚还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必须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涉外离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但只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涉外婚姻方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所以非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即使双方自愿离婚且有离婚协议也只能按诉讼程序办理,不能采用登记离婚程序。原因是其夫妻身份或者结婚证的效力有待确认,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确认的职责。

1.登记离婚程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如自愿离婚的且有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可以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与我国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不同,该婚姻登记机关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身份证明、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同时要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双方还需出具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https://www.daowen.com)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示例 叶某(女)于2003年秋在美国与美国人A(男)依美国德州法律结婚。不久,文化上的差异使得双方产生矛盾。2005年叶某回国,不久A亦来中国工作。二人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仍感相处困难,遂决定离婚,2006年1月的一天,二人至某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以二人结婚不在中国,婚姻的效力、A的身份尚须确认,而婚姻登记机关无此职责为由,拒绝受理离婚申请。

2.诉讼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国或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判决准予离婚的,还须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的行使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状、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示例 李某(男)与日本籍女性良子经过8年恋爱,终于在中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不到1年,良子即以在中国生活不习惯为由,返回日本。开始,双方还有书信、电话往来,但半年后,良子突然与李某失去了联系。李某曾托在日本的朋友多方寻找无果,在苦苦等待了5年之后,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缺席判决解除了李某与良子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