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恩格斯所著不朽著作《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在引用与评析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许多学者的论点与论据的基础上,科学地、创造性地揭示了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现象,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属于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依次更替是与人类社会制度的更替相适应的。它的发展又都取决于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变更。同时,恩格斯还充分肯定了摩尔根对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划分的几种类型,并对其演变模式作出了精辟的概括。“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这三种家庭形式是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的。群婚是跟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是跟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破坏夫妇贞操与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跟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与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支配和一夫多妻制。”[18]
(一)群婚制
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与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与排斥。群婚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1.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又称为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的低级阶段,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早期阶段和中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血缘群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即同辈分的男女可以互为婚姻,发生两性关系。血缘群婚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不得互为夫妻。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权利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https://www.daowen.com)
血缘群婚制产生了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禁忌,与杂乱性交关系相比,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血缘群婚限制与排斥了直系血亲通婚,但仍保留同辈旁系血亲间通婚的权利。与血缘群婚相适应的血缘大家庭,就是一个低级的有纵向两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据考证,我国考古中发现的“长阳人”、“丁村人”、“马坝人”等,已经进入到了血缘群婚制阶段。
2.亚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高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亚血缘群婚制是排除了兄弟姐妹间通婚的集团婚,尽管它仍然是一种同辈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与姐妹,最初是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后来又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于是,一群姐妹成为他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一群兄弟成为他们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姐妹是除外的。所以又称之为伙婚制。
亚血缘群婚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对于亚血缘群婚的历史功绩,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19]这一时期,亚血缘群婚制逐渐代替了血缘群婚制,氏族代替了原始群体。此时,婚姻由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婚姻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氏族,世系只能按女系计算,所以,人类最早期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它是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祖先的、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它既是一个血缘团体,又是当时的基本生活、生产单位。我国出土发现的“资阳人”、“柳江人”、“河套人”和“山顶洞人”等文化遗迹中,也有这种婚姻形态的痕迹。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对偶婚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通婚范围逐渐缩小。至对偶婚时,人类在两性关系方面不仅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婚姻禁忌越来越多,婚姻关系的范围更加缩小,于是成对配偶同居生活的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二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到原始社会末期,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使用弓箭的时代,从事畜牧和农耕而固定居所,从而为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同居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在我国,对偶婚大约产生于仰韶文化的晚期。至今,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还有“望门居”、“走访婚”、“不落夫家”的习俗,这些都是对偶婚的遗迹。
对偶婚制具有与群婚制和个体婚制不同的特点。与群婚制相比,婚姻的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个体婚制相比,这种结合又极不牢固,它可以根据男女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自由解除。对偶婚既有群婚的遗迹,又是一夫一妻的雏形,因此,它是由群婚向一夫一妻的过渡阶段。
由于当时生产力的限制,对偶家庭还不能完全脱离氏族组织而独立存在于原始的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它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细胞组织。因此,母系氏族和其后产生的父系氏族仍是社会的基础。对偶婚实行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女子成婚后定居于本氏族,所生子女属于母方家庭成员,世系从母。对偶婚制的出现,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原始社会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有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其发展规律是:通婚的范围越来越小,婚姻的禁忌越来越多;婚姻关系由群婚向个体婚过渡;就时代而言,是由蒙昧时代经过了野蛮时代而向文明时代过渡。它的这种演变规律是与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另外,自然选择规律对它的发展变化也产生了很大的催化作用。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为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类从无阶级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过程。因而,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而是私有制的产物。可以说,私有财产的产生以及对占有与维护私有财产的需要是一夫一妻制的催产士。对此,恩格斯回答得十分清楚。他说:“要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除了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之外,还需要有别的原因。在成对配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有两个原子组成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20]这种新的动力就是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私有财产,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结果。
1.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而出现了两次社会分工,即农业和畜牧业、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其结果,使个体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了,当各个家庭和某些个人可以单独劳动生产时,生产资料及产品逐渐变为私人所有,使私有制的产生成为可能。此时,个体家庭已成为一种力量,并具备了与氏族经济对抗的实力。因而,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21]
2.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必然产物。社会分工的另一结果是确立了男权统治,男子在生产部门占据了主导地位,他们又利用这个有利的地位,把剩余财产据为个人所有,使自己成为社会财富的占有者、掌管者。随着财富的增加,丈夫在家庭中占据了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并且利用这一地位废除了母权制,改变了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丈夫及其子女。因此,废除母权制,实行以父权为特征的一夫一妻制,是确立子女按父方计算世系和承袭父亲财产的必要条件。
3.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确保妻子生育出确凿无疑的丈夫的子女,以达到继承其遗产的目的。一夫一妻制是确保妻子生出血统纯正的丈夫的子女的必要条件,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该继承他的遗产的子女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终极目的。
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给氏族公社一个致命的打击,使这个组织以最后彻底解体而告终,母权制为父权制所取代。子女由母方氏族成员变为父方氏族成员,子女的血统、世系也改按父方计算,实行子女承袭父方财产的新的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逐渐形成。
当原始的公有制经济彻底瓦解,人们可以自由移动而形成不同氏族的杂居之后,新的社会联合便使地域关系取代了血缘关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被按地域性的国家形式取代了。与此同时,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被固定下来,并成为奴隶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认,一夫一妻制顺应了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私有制生产关系,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人类从此进入摩尔根所称的文明时代,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得到飞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