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直系姻亲,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他们彼此之间的扶养关系。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由于儿媳、女婿是其公婆之子、岳父母之女的配偶,她们(儿媳)的丈夫和他们(女婿)的妻子是公婆、岳父母的子女,是公婆、岳父母的法定赡养人,因此,儿媳、女婿有义务协助其丈夫、妻子履行赡养义务。如果丈夫、妻子死亡,由于婚姻关系消失而使得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也不复存在,这时儿媳、女婿的协助赡养义务也不存在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