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解除的效力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一)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就是会在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即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与旁系血亲关系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的同时,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和旁系血亲关系自行恢复。如果收养解除时,养子女已成年的,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已成年的养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对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一定的给付义务,如果法律直接规定他们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则有可能使其有双重负担,为此,法律把成年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的权利交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养子女或养父母死亡虽然也会产生终止收养的后果,但与收养解除的上述后果还是有所不同的。养子女或养父母死亡,只终止死者与养父母或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并不当然终止。特别是养子女与尚在的养父或养母之间、死者的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外)祖父母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关系也不当然终止。

(二)对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给付的后果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它多发生于养子女尚未成年,因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由于生父母一方有过错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是从原养父母子女关系引申出来的善后措施。生活费的数额,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需要及养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判决。

示例 被告孟某系原告程某之外甥女。1960年因程某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孟某为养女,当时孟某3岁。此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一起生活。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与其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孟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孟某24岁。后原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被告理应对原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判决被告孟某每月给付原告程某生活费200元。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行使这一权利,则不受其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困难的限制。

此外,解除收养后,对于不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证》或者《解除收养调解协议书》、《解除收养判决书》,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口关系性质。

(三)其他财产关系的处理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在收养期间因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取得的财产,仍属养子女个人财产,应由养子女带走。在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因养子女的劳动收入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进行分割。无法分割的,由原养父母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