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亦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共有财产上的收益由双方共同享有,对共同财产的添置、维修以及共同生活的消费也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同时,夫妻双方对与第三人发生的外部民事法律关系也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而且对外负连带责任。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因离婚而解体时,对因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双方负有同等的清偿责任。对夫妻一方为个人需要单独所负之债,他方无代为清偿的义务,由其本人偿还。

(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①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如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②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④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离婚时没有积累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在处理这方面纠纷时,仍应注意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至于夫妻一方死亡后的债务清偿、离异后原配偶因连带债务对他方的追偿,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释(二)》第25、26条分别作出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有共同债务的,应先清偿债务,再分割财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个人债务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主要包括: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如负债一方确实无力偿还的,也可说服他方代为清偿,但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

对于个体经营户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经营一方个人债务,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动用共同财产并以个人名义从事某项经营,其经营所得却未用于共同生活,由此经营而形成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示例 李某(男),王某(女),双方于1982年结婚。结婚时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李某为一公司高级职员,于1990年间经营期货买卖,获利甚多,故李某出资以王某之名购买一套高级公寓房,出租给赵某,每月租金5000元。王某为职业篮球选手,于1992年参加职业篮球比赛获胜后得一辆丰田轿车。后来,李某准备以期货所得投资实业时,王某表示反对并签订协议,王某不同意投资,对投资失利不承担责任。结果李某经营失利,无钱偿还债务。债主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以其住房及汽车偿还欠款。李某以个人经营行为应以个人财产偿还为由,不同意以共同住房和汽车清偿债务。法院认为,李某婚后购买的房屋及王某获奖所得的汽车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经营行为未得到王某的同意,且从未赢利,因此所欠债务应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李某的部分及李某的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