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的概念
一般而言,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夫妻关系在所有法律部门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刑法中的重婚罪和虐待罪等、行政法上自然人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以及民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死亡宣告申请人的确定等。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成立后夫妻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它又进一步区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成立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间接效力,则是指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对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如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的产生等。本章关于婚姻效力的阐述,仅限于狭义婚姻效力中的直接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婚姻的直接效力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婚姻的人身效力和婚姻的财产效力。婚姻的人身效力,是指与夫妻的配偶身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这些可总称为夫妻人身关系;婚姻的财产效力,是随婚姻的人身效力而依法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存在前提,是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夫妻之间在财产所有、扶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经济上的供养关系和夫妻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其中,夫妻财产所有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为各国法律普遍重视,并以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表现出来。鉴于夫妻财产制内容复杂并相对独立,本章在婚姻的财产效力之后,设专节阐述夫妻财产制。
婚姻的直接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中居于重要地位。法律关于婚姻直接效力的规定,是法律对夫妻关系调整的表现,体现了国家对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有利于巩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子女、老人婚姻家庭权益,实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