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

三、对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生活在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的现象依然普遍,统一施行婚姻法规定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始得结婚的规定有一定的难度。因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多将降低法定婚龄作为主要内容,具体的做法为男女的法定婚龄均降低2周岁,即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子结婚不得早于18周岁。

降低法定婚龄的规定一般仅适用于居住在该自治地方的各少数民族而不适用于汉族,或者还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或者适用于该自治地区农业人口中的各民族包括汉族。例如,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第7条规定:“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据此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均降低2周岁;1983年7月2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除少数民族外,与该自治地区少数民族通婚的汉族也降低了法定婚龄。其第3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9条规定:“本变通规定适用于居住我县的各少数民族男女和居住我县的同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追认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变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仅降低农业社员的法定婚龄,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各民族男女的结婚年龄,农村社员,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仍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示例 马某(男)与哈某(女)是生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回族青年。2005年春节,两人打算结婚。此时,马某年满20周岁,哈某年满19周岁。二人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了?两人是否可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而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夫妻?根据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第2条,“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二人均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根据该规定第4条即“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二人不可以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而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如果两人自愿举行宗教仪式,也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