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夫妻身份关系因结婚而产生,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夫妻间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随之消灭,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原则上也予以消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身份关系消灭:
(一)夫妻身份和称谓终止
离婚为婚姻关系的终止,双方不再互为配偶,离婚后当事人之间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身份、称谓终止,彼此不得以夫妻相待。使用对方姓氏的通常因离婚而恢复婚前姓氏。
(二)共同生活及扶养义务终止
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之间解除了共同生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夫妻有共同生活的义务,但共同生活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应有之义,相互帮助,相互扶养,共同生活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当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亦同时解除,任何一方都没有再给付对方扶养费的义务,任何一方也没有再向对方索取扶养费的权利。
(三)再婚自由恢复(https://www.daowen.com)
婚姻关系解除后,各自重新成为单身者,双方均恢复了结婚的资格,取得了再婚的自由权利,一方对他方不得加以干涉。依登记程序离婚的,其再婚自由权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恢复,依诉讼程序离婚的,其再婚自由权自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必须说明,经一审法院判决的离婚,一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原审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并未生效,双方在此期间都不能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准予离婚的,当事人在终审判决后才取得再婚的自由权利。如果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均不得再行结婚。
(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离婚后,配偶身份关系解除,同时丧失了法定继承人资格,一方无权再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对方遗产。
(四)姻亲关系消灭
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即随之消灭。这与配偶一方死亡时,姻亲关系并不必然消灭有所不同,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显然,继承法鼓励在配偶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与直系姻亲间保持姻亲关系,继续赡养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