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禁止条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他们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其根据主要有两大方面:①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原理。根据遗传学,血缘太近的男女结婚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违反优生学原理,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②基于伦理观念的要求。“儿子和母亲结婚,就要搞乱事物的秩序。儿子应该对母亲有无限的尊敬……如果母亲和儿子结婚的话,就将把双方的天然地位都推翻了。父亲和女儿结婚同样是违背自然的。”[4]各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不同,往往与风俗习惯有关。从人类婚姻禁忌的历史发展来看,人类自身由最初的杂乱的两性关系发展到血缘婚、亚血缘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婚,其发展呈现为不断自我限制、禁止亲属通婚的过程。有些国家禁止姻亲结婚,则属于伦理和习惯的考虑。因此,我国《婚姻法》一方面尊重自然规律;另一方面尊重人们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禁止一定范围的近亲结婚。这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分为两大类:①直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和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不得结婚。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二,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他们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相同或不同的,均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4项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https://www.daowen.com)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纵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①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痴呆和精神病等。患有这类疾病的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欠缺理性的判断,无法建立身份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而且,婚后有将精神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②重大的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婚后会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概括性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任意解释,在认定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卫生部2002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为:①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②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③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④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经检查后出具的医学意见有以下几条:①建议不宜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无法控制自己、痴呆——智力低下、注明“建议不宜结婚”。②建议不宜生育: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不宜生育的疾病的。③建议暂缓结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等,注明“建议暂缓结婚”。④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意见。如果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⑤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即法定允许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