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不仅包括夫妻关系的确立,也包括婚约的订立。狭义的结婚仅指男女完婚,而不包括婚约的订立。从历史的发展看,结婚概念是一个从广义向狭义演进的过程。古代法多采用广义说,近现代法多采用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婚约的效力,亦采用狭义说。

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同性不能结成婚姻。结婚行为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一夫一妻制度的要求。②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男女双方不按结婚条件和程序而自行结合的,一般不发生婚姻的效力。③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稍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1]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建立了夫妻身份,互为配偶,相互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未经法定程序,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在国家形态下,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法律规定结婚的要件,是国家对婚姻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审查和监督的手段。法律所规定的结婚要件,无不取决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的国家中,关于结婚要件的规定差别很大。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要件,体现了当事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在通常情况下,凡是欠缺法定要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各国的婚姻立法,对结婚要件有以下主要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必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有双方的合意;必须非近亲属等。在我国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它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如须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禁止条件又称消极要件,或称婚姻障碍,它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如近亲不得结婚;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等。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要件。例如,结婚当事人须非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