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的消灭、停止和剥夺

四、亲权的消灭、停止和剥夺

(一)亲权的消灭

亲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

1.绝对消灭是指因子女死亡或子女成人,亲权存在的法定要件消灭。

2.相对消灭是指亲权主体父母一方死亡,死亡的一方亲权消灭,他方的亲权仍然存在。父母双方死亡的,可另设亲权人。

(二)亲权的停止

亲权的停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亲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亲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能力行使亲权,视为亲权停止。如果亲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恢复亲权。

2.亲权人父母离婚。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亲权行使受到了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亲权人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可恢复全部亲权的行使。(https://www.daowen.com)

3.亲权人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亲权人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生病、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或被判重刑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其亲权暂时停止。待妨碍亲权行使的原因消除以后,亲权恢复。

(三)亲权的剥夺

亲权的剥夺是指亲权人不履行亲权义务或滥用亲权,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被法院宣告剥夺其亲权。

亲权被剥夺的原因主要有:

1.有犯罪行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重大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如断绝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来源,虐待遗弃子女,故意侵犯子女生命健康权等。

2.滥用亲权。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滥用亲权的,如惩戒未成年子女过重、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等。

对以上品行恶劣、滥用亲权的父亲或母亲,应由法院判决宣告剥夺其亲权,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